分為兩種情況:全部化名,比如馬某某;和部分化名,用保留姓氏的方式,如馬某X簡單的稱謂。
使用化名時要以不可辨認為原則,避免被識別出真名,對當事人產(chǎn)生傷害、不利影響,或引發(fā)侵權糾紛。新聞報道中無法用真名,可以用姓氏加某、或ABC這種代號的形式,既可以保護當事人,又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猜測。
比如,5月3日這則轟動的新聞中的報道對象可以稱為馬某某,或者馬某X。
其二,必須顯著標明化名。
新聞報道中使用化名應該明確標明,否則會被誤認為是真名,甚至可能會被當成假新聞。
第三,避免損害新聞真實。
化名采訪源,會削弱新聞真實性和媒體公信力,公眾會質(zhì)疑是否為假新聞或捏造的采訪對象。
四,避免化名無效。
比如一些拐賣案件的報道,雖然使用了化名,但報道信息提供了詳細家庭住址和人物特征,讀者足以推測出其真實身份時,化名也就失去了意義。